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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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82932.2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355.9元。 二、原告***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获得赔偿后,退还被告***已垫付的5892元。 案件受理费1005元由被告***承担。 如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