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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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神达朝凯煤业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25民初53号 原告:山西忻州神达朝凯煤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某杨某。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纪某纪某。 原告山西忻州神达朝凯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忻州神达朝凯煤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山西忻州神达朝凯煤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25元,由原告山西忻州神达朝凯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候彦文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瑞花 |
裁判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