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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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忻州市忻府区天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曲县支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河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忻州市忻府区天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退还原告忻州市忻府区天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