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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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政府街支行,账号:×××76)存款2686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山镇泰安××组××号××栋××层××号房屋(建筑面积58.49平方米,产权证号:川(2018)都江堰市不动产权第0027892号)一套、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红建路南段3幢1楼1号房屋(建筑面积196.48平方米,网签(或备案)号:20160201214)一套、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红建路南段3幢2楼1号房屋(建筑面积354.23平方米,网签(或备案)号:20160201216)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简阳市××路××层××号房屋(建筑面积140.47平方米,产权证号:监证××)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以上保全的财产在价值2,686,000元范围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