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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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并从2018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原告已预交,执行中予以扣减),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