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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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