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19民初1136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阳,天津赢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健,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桐,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业户口,住***。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第三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阳、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桐、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4426.5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系雇佣关系。2017年5月17日14时许,第三人***与另一雇佣司机张中伟驾驶冀F×××××号货车与驾驶另一辆车牌号为冀F×××××号重型货车的原告***共同驾驶至喜邦公路马伸桥站超限站西侧时。因张中伟驾驶车辆出现故障,原告帮忙处理事故时,不慎受伤。为此原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为由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公司诉至蓟州区人民法院。蓟州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9民初2591号,(2019)津0119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判令第三人及被告保险公司共赔偿480328.7元,原告***总损失634755.29元,尚有154426.59元未能得到赔偿。原告认为原告作为第三人***的雇佣司机,其在为***另一辆车帮忙过程中,因另一司机的过错致伤。其自身并无过错,其损失理应全部得到保护。另,第三人***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雇主责任险。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无权提出诉讼,本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故本保险诉讼主体错误,该事故未在本保单生效期内,不同意赔偿。

***述称,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这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50000元,残疾赔偿金92024.7元,共计142024.7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并直接给付原告本人账户(原告***农业银行,卡号为:62×××73。);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4元(已减半),由第三人***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本人上述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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