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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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70000元,按2018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月27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100000元,按年利率6%的标准,应自2018年12月14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共计3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