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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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冀0102执3115号

尚筱桀、张旭、尚晏虎:

你与聂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591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聂树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1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负担本案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联系电话:0311-850××××6本院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邮编:050000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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