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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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会兴金属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84,500,000元,并自2018年7月21日起以84,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支付利息至2019年2月18日;自2019年2月19日起以84,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1.5倍支付罚息至款项付清之日;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的利息,按4.75%计算复利;2019年2月19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4.75%的1.5倍计算复利。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华飞实业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就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额540,000,000元限额内与被告会兴金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新疆会兴钢管公司、乌市会兴实业公司、新疆前进腾瑞公司、***、***、***就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额530,000,000元限额内与被告会兴金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就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额350,000,000元限额内与被告会兴金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确认被告天利制管公司系被告会兴金属公司欠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84,500,000元及计算至2019年2月26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87324402.03元的连带债务人,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原告对天利制管公司享有保证债权。 四、被告天利制管公司、华飞实业公司、新疆会兴钢管公司、乌市会兴实业公司、新疆前进腾瑞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会兴金属公司追偿。 五、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被告会兴金属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205,59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会兴金属公司、天利制管公司、华飞实业公司、新疆会兴钢管公司、乌市会兴实业公司、新疆前进腾瑞公司(原新疆会兴超越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