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8)冀0726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车辆损失费、鉴定费、施救费、路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5027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9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公司负担1643元,***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8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公司负担3286元,***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6-13
发布日期 2019-12-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