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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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盛达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盛达租赁站与被告党万军于2017年6月30日和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 二、被告党万军向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盛达租赁站返还扣件748个,若不能如数归还,按扣件8元/个折价赔偿,合计5984元。 三、被告党万军向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盛达租赁站给付截至2020年6月10日的租金86122.82元、运费27150元。 四、被告党万军向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盛达租赁站偿付违约金21531元。 五、被告党万军向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盛达租赁站偿付法律服务费8000元。 六、驳回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盛达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二、三、四、五项二被告承担的返还及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被告党万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