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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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687.78元,减半收取3843.89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7687.78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帐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