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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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南方科立矿产品有限公司 昭平县富罗镇华安石英矿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昭平县富罗镇华安石英矿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贺州市南方科立矿产品有限公司租金3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付: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昭平县富罗镇华安石英矿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贺州市南方科立矿产品有限公司租用土地的租金和村管理费527387元; 三、被告***在被告昭平县富罗镇华安石英矿场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0235元,减半收取201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昭平县富罗镇华安石英矿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