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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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乐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12000元本金为基数,2018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