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周国军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4执恢148号

被执行人周某某贩卖毒品一案,本院2018年1月22日作出的(2017)陕0824刑初43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罚金10000万元。

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周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周某某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主动履行了本案案件款。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周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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