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周国军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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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4执恢148号 被执行人周某某贩卖毒品一案,本院2018年1月22日作出的(2017)陕0824刑初43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罚金10000万元。 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周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周某某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主动履行了本案案件款。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周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