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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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62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8月21日至2020年5月19日剩余利息为13496元;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有权在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