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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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从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及从2018年2月15日起至本金归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