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14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4日起及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30日起及以本金3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2日起均按照月利率2分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需另行扣除利息款79500元)。 如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11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