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14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4日起及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30日起及以本金3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2日起均按照月利率2分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需另行扣除利息款79500元)。

如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11
发布日期 2021-06-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