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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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尾支行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860.5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49860.5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计540.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