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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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或股东出资金额1000万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张新跃持有的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及红利1000万元。 三、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次冻结有效期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