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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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医疗费24865.85元、残辅器具费226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60元、交通费1400元,合计51877.84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4元,由***负担1642元(已交纳),由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8000元,由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