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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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2394.19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6878.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9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