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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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1967.82元、利息15664.78元、违约金3541.28元(截止2020年5月15日),并按《宁夏银行如意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0年5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1095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