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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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自2015年6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万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保全保险费6750元。 五、被告秦某、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德州金德通手机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德州市大亨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禹城市中联植物油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泽玛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品食客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面包新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秦某、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德州金德通手机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德州市大亨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禹城市中联植物油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泽玛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品食客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面包新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