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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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理赔款58791.97元、逾期保费1002.27元,合计59794.24元,并以59794.2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