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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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427143.69元、利息1069.76元,合计428213.45元及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有权以被告***、***位于芜湖市三山区××#楼××单元××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