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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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各案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信用卡号及本金数额详见附表2); 二、各案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信用卡分期手续费、服务费、利息(计至暂计日的金额以及自暂计日次日起计至全部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详见附表2),上述分期手续费、服务费、及利息总计金额超过以各案被告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2),由各案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