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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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新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租赁物(座落于恩平市大槐镇沙栏旧砖厂5号宿舍楼天面及30平方米房屋)恢复原状并腾空退还给原告恩平市新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占用费(从2020年2月1日计至实际腾迁之日止,按照租金23300元/年计算)给原告恩平市新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恩平市新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4.07元,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