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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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新邦运输有限公司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孟庆柱、孟常辉损失1800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孟庆柱、孟常辉损失36370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孟庆柱、孟常辉损失18185元;

四、驳回原告孟庆柱、孟常辉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计1557元,由原告孟庆柱、孟常辉负担2元,被告***负担1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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