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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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乡市中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0182执29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69年7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新乡市中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翼、***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新乡市中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3219.02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016元。 本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新乡市中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23219.02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016元共计668235元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8682元,其余款项胡翼、***自愿放弃,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故(2021)豫018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李文华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杜显富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