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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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1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1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 三、变更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1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广州天虹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前述判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12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汕头市佳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汕头市温商投资有限公司对***应负担受理费中的7767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天虹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就***应负担受理费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211244元,由上诉人广州天虹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各负担1056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