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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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0803执120号 毛海波: 你与郑长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豫08民终3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长路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郑长路支付赔偿款51191.06元及利息。 二、支付本案执行费668元。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账号:81×××97 特此通知 审判长郑健普 审判员付健 审判员贾慧贤 书记员郭锦涛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