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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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鑫标标识制作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阿拉善盟传视经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阿拉善盟传视经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鑫标标识制作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制作费158678元,赔偿利息损失4486.62元(截至2019年8月19日),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支付下制作费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北鑫标标识制作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2元,由原告河北鑫标标识制作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1062元,被告阿拉善盟传视经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4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阿拉善盟传视经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