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金鸿海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宁夏金鸿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10日、12日分别签订的编号为0000051的《银川恒大御景半岛商品房认购协议》、编号为0000026的《银川恒大御景半岛商品房认购协议》及编号为0000413的《银川恒大御景半岛商品房认购书》;

二、被告宁夏金鸿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7732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宁夏金鸿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4元,减半收取1117元,由原告***负担224元,由被告宁夏金鸿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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