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秦皇岛蔚航能源有限公司 唐山暖源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唐山暖源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蔚航能源有限公司人民币1078425.01元并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秦皇岛蔚航能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90元,由被告唐山暖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1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剩余5486元由原告秦皇岛蔚航能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