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极正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口宏泽糖尿病医院(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极正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货款66255.8元及利息(利息以66255.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计729元、保全费690元,由被告张家口宏泽糖尿病医院(普通合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河北省正定县,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邮编:050800)。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前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