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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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初74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初74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23579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6年4月22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280元,减半收取136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640元,由***、***负担16403元,***负担22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9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