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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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711执1152号 阜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某某、徐某某: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与你们(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79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阜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某某、徐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借款本金18897036.96元; 二、被执行人阜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某某、徐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10897036.96元贷款利息(2020年9月22日前利息为2085981.89元。自2020年9月22日起以10897036.9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付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6400000元贷款利息(2020年9月22日前利息为1126824元。自2020年9月22日起以64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1.7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付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1600000元贷款利息(2020年9月22日前利息为281706元。自2020年9月22日起以16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1.7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执行人赵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xxx号楼xxx户的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产、青岛市市南区xxx号楼xxx户的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产、青岛市市南区xxx号楼xxx户的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产,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负担案件受理费18141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9978元。 以上款项直接交付法庭或汇入法庭指定账户内。 户名:锦州市松山新区人民法庭执行款专户 开户银行:锦州银行上海路支行 账号:41×××80 自动履行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办人,可将付款凭证复印件寄至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凯旋家园7-34号松山法庭。 收件人刘乐维电话:0416-2872104 如你单位不按期履行或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员刘乐维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