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桥支行
泰兴市龙华汽车制动分泵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兴市龙华汽车制动分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桥支行借款本金2800000元,逾期利息209423.17元(已算至2019年10月10日,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为12.7238%计算)。

二、原告对被告位于泰兴市黄桥镇华庄村十三组的不动产(单元号321283、110210、GB00026、F0001000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75元,减半收取1543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还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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