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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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龙支行借款本金41312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9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8.085‰的标准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1998年7月17日计算至2018年3月29日,以本金1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金1752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8.085‰的标准以本金18520元为基数自1998年10月25日计算至2018年3月29日,以本金1752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金892元的利息按月利率7.986‰的标准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1999年2月8日计算至2005年12月12日,以本金1892元为基数自2005年12月13日计算至2018年3月29日,以本金892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金39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7.986‰的标准自1999年4月26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支付利息8054.87元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416.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33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