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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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0元,车辆损失100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5576.68元(103526.68元+2050元-10000元),死亡赔偿金49100元(31820元×5年-110000元),丧葬费37632元,精神损失赔偿金50000元,护理费5275.88元(128.68元×41天),交通费410元。合计237994.56元的30%,即7139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履行内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9元,由原告***、***、***、***负担2428元,由被告***负担10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9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在判决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