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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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截止到2021年3月26日的贷款本金557242.85元、利息78879.21元、罚息10202.59元,并支付从2021年3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并支付以尚欠本金557242.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收的罚息,以尚欠利息78879.2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收的复利,利随本清; 二、被告***、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支付律师费21370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巴南区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927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