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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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借款本金226473.41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3月27日的借期内利息7498.17元、罚息310.66元、复利269.95元;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26473.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借款至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借期内利息7498.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 二、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房地产权证渝(2019)大足区不动产权第00048XXXX号】房产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法律服务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09.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