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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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截至2021年1月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63439.32元、利息29363.79元、增值服务费21元、转账手续费25元、分期手续费663.15元、现金分期手续费132元、好享贷分期手续费811.99元;并支付从2021年1月8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透支本金63439.3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19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