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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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淮北市明顺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支行借款本金4996778.62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和律师代理费5万元; 二、驳回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61元,由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支行负担1.9万元,淮北市明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44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