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成都溢云购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齐盛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齐盛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第13889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山东省齐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以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的,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可以申请本院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山东省齐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山东省齐盛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被告成都溢云购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 四、驳回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96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260元,被告山东省齐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成都溢云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