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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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分公司2122.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