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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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沙河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2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39786.89元。被告***对被告***赔偿原告***39786.8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