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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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再保南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南通丽云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丽云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再保南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247561.87元及利息(以1247561.87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南通丽云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被告南通丽云服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判决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江苏再保南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对苏(2019)如皋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107号项下如皋市林梓镇桥口村18组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皋房权证字第××号、皋房权证字第××号、皋房权证字第××号,皋国用(2007)第1002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款项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江苏再保南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5元,由被告南通丽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30元罗金祥的缴费账号:62×××17。 |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